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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參考內容取自奇摩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0807965
甲種電匠廢除後改為乙級室內配線,那甲種電匠是否還有用?

問:
甲種電匠廢除後改為乙級室內配線,那甲種電匠是否還有用?
還是要從考一次乙級室內配線或者可以直接拿甲種電匠證照換發乙級室內配線?

答:
◆甲種電匠廢除後改為乙級室內配線,那甲種電匠是否還有用?

答:當然還是有用,法令是不溯及既往的;只是以後就沒有「甲種電匠」的牌照而已,自從96/3/5以前才會有「甲種電匠」執照。

◆還是要從考一次乙級是室內配線或者可以直接拿甲種電匠證照換發乙級室內配線?

原則上室內配線技術士證照-->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委會

甲種電匠證照-->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能源局

以前是「甲種電匠證照」比較好用,現在是因為廢除「電匠」考試了,又配合修改條文了,以至於「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才有法規依據,才變成比較有用的證照。
所以你也不用想以甲種電匠證照換發乙級室內配線,況且事實上也無法源依據可以換證照。
兩張證照的主管機關是不同的,所以不可能以「甲種電匠證照」換發「乙級室內配線」;況且依據「電業法」第75條第5項已經明文規定:兩者都可以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以前法令規定就只有電匠可以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依據新修正的「電業法」第75條第5項:「電器承裝業應聘電器承裝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者,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所以為何經濟部要刪除廢止「電匠」考試的條文及相關規定了吧!
至於你所關心的是否「乙級室內配線=甲種電匠」的問題?
因為其75條「…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者…」其相關規則之法條細則尚未公佈,是不是指技術士證照則尚未可知,因為技術士證照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委會,而原本的電匠執照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能源局,兩種證照的主管機關是不同的,所以還不知如何轉換。
總之建議你先專心的去取得技術士證照就對了,畢竟法令的事情不是你我可以預知或改變的,相信技術士證照還是非常有用的,否則電匠考試就不用廢止了,你說是不是呢!

以下資訊提供你參考
經濟部能源局電業法修正刪除電匠考驗及發照相關規定
經濟部能源局96年4月11日電業法修正刪除電匠考驗及發照相關規定函」,詳如附件。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將於近期內廢止「電匠考驗規則」,...

公告內容:
經濟部能源局96年4月11日電業法修正刪除電匠考驗及發照相關規定函」,詳如附件。
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將於近期內廢止「電匠考驗規則」,並將不再核發電匠考驗合格證書,「室內配線」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一試兩證之規定,將配合修正。

電業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總統(96)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711號令 修正公布「電業法」第75條、第75條之1及第112條條文
第七十五條
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應聘電器承裝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者,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電器承裝業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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