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電匠補習班
乙級室內配線
甲種電匠
消防設備士
消防特考普考

用電設備檢驗

水匠補習班
自來水配管
特定瓦斯器具裝修
熱水器考照
相關資訊
相關資訊一
相關資訊二
相關資訊三
相關資訊四
電匠
消防特考
消防普考
 
相關資訊四

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 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六十四年十月四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六十八年、七十二年及七
十五年三次修訂,七十五年及七十七年為配合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規定及氣體燃料導管有關法規規定,將丙級配管職類分
為自來水管(丙級)、氣體燃料導管(丙級)、工業用管(丙級)等三項。
二、 茲為配合檢定職類隸屬主管機關之劃分,及提升本行業之技能水
準,於八十三年將配管職類再予修訂為自來水管配管(乙、丙二
級)、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丙二級)、工業用管配管(甲、乙、丙
三級)等三職類,以符需要。
三、 為配合自來水法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研修,茲將自來水
管配管職類技能檢定分為乙、丙二級。
四、 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修訂要項有三:
1. 自來水管配管原為配管職類中之一項,且僅為丙級,故本次修訂
後,增編訂乙級檢定規範,以提升技能水準。
2. 將原丙級技能檢定規範之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及相關
知識等內容均重新修訂,使技能檢定之範圍更完整,技能更落實。
3. 為加強技術士之職業道德精神,於工作項目內增列「職業道德」
一項。

消防特考有什麼限制嗎?需要準備什麼?

消防設備師特考應考科目:
一、消防法規
二、火災學
三、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四、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五、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六、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設備士特考應考科目:
一、消防法規概要
二、火災學概要
三、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四、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設備師特考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
)、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
力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消防設備士特考應考資格: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
格,有證明文件者

提供完整的消防設備士•消防特考普考補習——忠驊技藝補習班